文档介绍:商业银行如何做好公司信贷担保业务审查
发表日期:2012年3月22日  出处: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  作者:李榛  本页面已被访问 1542 次
   公司类信贷担保业务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信贷担保业务之一,做好公司信贷担保业务审查,防范担保业务风险,对商业银行的持续、稳健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一般规定
所谓公司为他人担保,是指公司为其法人股东、个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或其他企业、组织、个人的债务进行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情形。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释义】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股份的50%以上,或虽不到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对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二、商业银行应正确运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就《公司法》有关规定的运用,应注意下列问题:
1、《公司法》第16条为强制性限制条款,依据《公司法》第22条规定,担保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为无效担保;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股东能够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致使担保无效。
2、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几种主要情形:
(1)公司董事(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包括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决定以公司名义并加盖公司印章为他人(包括股东,虽不是股东但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实际控制人在内,下同)的债务所作的担保;
(2)公司章程明确禁止董事会以公司财产为他人进行担保,而董事会决定为他人债务担保,或章程禁止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在未修改章程并办妥变更登记的情形下,股东会决定为他人债务担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