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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总论
保险概述
保险的概念、特征
概念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或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当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到达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特征
保险以特定的风险为对象。〔空间,时间,后果不确定性〕
保险一般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根底。
保险的目的是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进展给付或者补偿。
我国保险业现状分析
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不强,违法违规经营屡禁不止,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恶性竞争较为普遍;
构造性矛盾较为突出;
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还有待增强。
保险的分类
人身保险
1,人寿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年限死亡、或者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分类:
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
年金保险
新型人寿保险
分红保险〔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
万能保险:
1,个人万能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2,万能保险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一下几种费用: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
投资连结保险: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2,安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安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分类: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
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堵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
3,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由此致残废或者死亡时,由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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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人身保险条款把意外伤害定义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伤害的客观事件。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因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对财产造成的损失承当经济赔偿责任。
分类:
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又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险:是指保险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当赔偿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
保证保险
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保险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法律标准的总称。保险关系是指参及保险活动的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关系,保险监管关系〕。
我国保险法采用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监管法统一立法的模式
保险法的渊源和构成
保险法的渊源可以分为:
保险合同法:又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构成保险法的核心内容
保险监管法:是对保险也进展监视和管理的法律,又称保险业法。内容是有关保险组织设立、保险经营管理规那么、保险监视管理机构对保险业的监视管理和法律责任等的规定。
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言的,即保险合同法以外具有民商法性质的标准某一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我国的保险立法
初创时期〔1949-1958年〕
遭受严重破坏时期〔1958-1978年〕
恢复及完善时期〔1978年12月以后〕
我国保险法修订的原因、主要内容和特点
我国保险法第一次修订的原因、主要内容和特点
1、时间:我国1995年保险法〔修正案〕于2002年10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修改原那么:
〔1〕对及参加WTO承诺不符的条文进展了修改;
〔2〕对不利于保险业开展的条文进展了修改;
〔3〕对能通过司法解释方法解决的条文和可改可不改的条文,暂时不进展修改。
3、修改主要内容和特点:
〔1〕更加注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2〕更加注重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等的监管;
〔3〕进一步表达标准保险活动的特点;
〔4〕表达了放松和加强监管的统一。
我过保险法第二次修订的原因、主要内容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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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2021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