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4
文档名称:

论电子证据法学论文研讨.doc

格式:doc   大小:48KB   页数:1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论电子证据法学论文研讨.doc

上传人:s1188831 2016/8/9 文件大小:4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论电子证据法学论文研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电子证据法学论文 1 、引言: 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广泛运用,互联网络的逐渐普及, 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各种电文资料的大量使用,使得电子证据逐渐成为新的诉讼证据之一, 在目前发生的大量民事纠纷案中, 如网络作品著作权纠纷案、网络名誉权纠纷案、电子合同纠纷案、网络服务质量纠纷案等,这些案件的证据形式主要都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影响越来越大, 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在我国, 虽然某些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有一定的规定, 但这些零星的规定仅能肯定到电子证据在我国的合法性,却没有解决根本电子证据立法的本质问题。由于电子证据是属于新生事物, 跟我国目前现行的一些证据规定存在在明显的冲突或不平衡, 目前沿没有统一的电子证据立法是一个缺陷, 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2 、电子证据概念的概念与特征关于电子证据的概念研究, 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 虽然有时在具体到某一领域的时候产生一些其他的称谓, 但在对其内涵及外延的把握上, 一般来说并没有多少分歧。但在我国, 作为程序法的核心——证据制度,无论在民事、刑事还是行政诉讼方面,电子证据这方面的内容缺失非常大, 一是因为电子证据本身的复杂技术特点, 二是因为我国的学者对电子证据的内涵及外延的理解上存在着许多分歧, 各学派的观点十分混乱。在这些有关电子证据概念的各种不同观点中比较分析中明确电子证据概念的问题是十分有必要的。 目前国内有关电子证据概念的几种观点: (1) 计算机证据说这观点认为电子证据的实质就是计算机证据, 认为“电子证据, 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 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或者“电子证据又称计算机证据,是指以其储存的文字、数据、图像、声音、程序等电子化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电子记录。”由于计算机在我国已经得有一定程序的普遍了, 并且这观点能够概括电子证据的大部分表现形式, 所以这种观点在学术界还是有很高的支持率。尽管是这样, 但这观点只是从运用的设备名去审视电子证据,并没有从本质上去把握其含义, 因此将电子证据界定在计算机证据的做法, 有点以偏概全的味道。就像是现在人们常用的数码相机、数字摄像机, 这些设备不是计算机, 它们可以不依赖计算机就可以产生或存储计算机能识别的各种图像、视频信号,它们产生的数据算不上是计算机证据,但却是十分典型的电子证据之一, 别在我们的民事纠纷案中作为证据的运用越显普遍。所以, “计算机证据”这个概念在设置名上来定义有一定合理,但并没有从实质层面中归纳出所有电子证据的共性,不能够概括全部电子性的信息资料,不妥帖。(2) 数据电文说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 全球的电子商务在飞速发展, “数据电文”这个术语就应运而生。 1996 年 12月 16 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 85 次全体会议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及其颁布指南》,该法第 1 条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即“在商业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数据电文系指,1 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 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可能是受到上述文件的影响,我国一些学者在讨论电子证据时往往将其理解为电子商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信息, 就像有人认为,“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对于这个观点,本人认为有些不对。第一, 数据电文说给人一种“电子证据只局限于电子商务的唯一领域”的错觉,而事实上,在电子商务领域之外就像是民事活动、刑事以及行政领域中经常会涉及电子证据的问题。可能在现阶段, 电子商务中产生的电子证据要比其他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数量要多很多,但也不可以这样就认为电子证据就是电子商务中产生的证据。第二, 数据电文说给人一种“重视先进通信技术忽视传统通信技术”的味道, 因而容易忽略一些传统普遍存在的通信手段所产生的电子证据,如电传、传真等。(3) 网络证据说国内还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是基于网络空间的数据信息。如有人认为,“电子证据也称为计算机证据、网上证据, 是指以数字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但本人认为这种观点忽略了存在于网络之外的大量电子证据。的确, 网络为这些电子数据提供了新场地, 提供了更为广泛的虚拟空间,但数据的内容与性质并不会因些而改变, 如一些在单个计算机中产生的数据信息, 将其传输到互联网上会提高其流转速度及共享的程序,但该数据的内容及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因此, 本人觉得电子证据上面戴这个“网络”的帽子是显然不对的。 对各学说的理性分析分析以上国内各种观点可发现,以上几个概念都不合理,基本上都以表现去定义电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