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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无效的四个小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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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无效的四个小案例.docx

上传人:文艺人生 2022/1/9 文件大小:4.36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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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无效的四个小案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代书遗嘱无效的四个小案例
弟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独自继承父亲的房产。落款处分别有立遗嘱人的印章及指纹,还有见证人的签名、代书人的印章、立遗嘱时间。
其他四个子女大为吃惊。为了查清事实,法庭传唤了遗嘱的代书人出庭作证。代书人陈述,当时是大女儿请他去做代书遗嘱的,代书的内容也是按照大女儿的陈述打印好后带给王京并向他读过的。但记不得当时王京老人是否签字,捺手印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的代书遗嘱并非由代书人按照被继承人的王京的口述制成,而是根据继承人的大女儿告知内容打印制作的,不存在代书人根据被继承人口述设立遗嘱的事实。而且继承人的大女儿告知的内容是否就是被继承人王京口述的内容,也无法证实。王京是否本人盖印章或捺手印也无法证实。所以王京所立代书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口述遗嘱内容,而不是由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也不是由代书人按照被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的口述设立遗嘱,代书人只能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记载立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修改或更正。
三、利害关系人见证
韩老先生一直和女儿韩女士一起生活,儿子韩先生时常来探望。韩老先生去世后,两个子女为了房产打官司。韩女士向法院提供了一份代书遗嘱,由韩老先生的女婿即韩女士丈夫陈先生代
书,明确韩老先生名下房产归女儿,下方有韩老先生签名。韩老先生的妹妹作为见证人也签了字,遗嘱还注明了日期。
本案中,虽然该代书遗嘱有两个见证人,但其中一位见证人即代书人是被继承人的丈夫,属于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所以虽然其他方面都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该代书遗嘱仍然无效。
四、见证人事后签字
刘老先生有三女一子,病重后由儿子照顾。因为老人的存款问题,姐弟四人闹起了纠纷。之后刘老先生考虑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房产。他请来好友老张,由老张代写了一份遗嘱:刘老先生名下的房产由儿子继承,他人不得干涉。刘老先生和老张都在遗嘱上签了字。事后刘老先生又找来老王和老李当见证人,请他们在遗嘱上签了字。
刘老先生去世后,四个子女打起了官司。法院调查认为,虽然刘老先生的代书遗嘱由代书人书写,代书人和刘老先生都签了名字,也有两个见证人签字,可是从立遗嘱的形成过程看,两位“见证人”是在遗嘱形成后补签的,并非当初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因此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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