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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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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doc

上传人:Alone-丁丁 2022/1/10 文件大小:4.53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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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县,下同)医务部门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班应给一小时的休息时间。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提前休假。提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工作时,应予适当照顾。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应扣除劳动定额。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剖腹、侧切、三度会阴破裂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60天。
    孕期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婴儿l周岁后,经妇幼保健部门证明婴儿确属体弱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哺乳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女职
工在哺乳期内,不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夜班劳动,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有不满l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企业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 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2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企业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女职工生育按生育保险待遇执行。如企业暂未能参加生育保险,应按照《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十七条  每一至二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和乳腺病的健康体检,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十八条  单位应积极组织女职工参加女性特殊疾病保险,费用可由单位出资,也可由女职工个人出资,或由单位和女职工共同承担。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本专项集体合同的起草、协商和签订的全过程,并有权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同双方每年对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