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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实务问题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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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实务问题二.docx

上传人:泰山小桥流水 2022/1/10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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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实务问题整理(二)
第七:企业的土地证与房产证为旧证,现因上市需要更
改了企业名称,申请将土地证和房产证也更名为新企业名称,
怎样办理?答:《实施细则》24条“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种类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还有规定
的除外”,因此该企业的不动产权证书未进行首次登记,不可以办理变更登记。如果要办理变更登记,需要先办理首次登
记。 第八:楼梯房共三个单元,其中两个单元一梯两
户、一个单元一梯一户,一梯一户的楼梯间由整栋楼公摊仍是该单元公摊?答:国家质监局《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
算》(质技监局量发[1998]179号)“各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S4的计算”之a“多层商品住宅楼中各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规定“各套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各套内建筑面
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规定“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与整幢建筑物的各套
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值,即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由此可看出,公摊系数计算对象是整栋建筑物,而非按照单元
计算。但这在楼内各单元户数不一致时有不合理之嫌。有基于此,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
分摊规则》(湘建房〔2004〕391号)第四点“共有建筑面积
的分摊方法”做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住一宅共有建筑面积
的分摊方法1、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其中:分摊系数=幢内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幢内各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之和2、多层住宅楼原则上以幢为单位采用一
级分摊,如楼内各单元户数不一致时,采用多级分摊”。因此在该案例中楼内各单元户数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多级分摊,即按单元公摊,更为吻合实际情况,也更为合理。
第九:不动产转移登记中,甲方可以委托乙方办理吗?答:《操作规范》,并未禁止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根据民事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精神,应视为可行。从法理解析,甲乙互为交易对手方,熟悉交易情况、具有促成交易之动力,甲方委托乙方比委托其他人可以更有效率地完成代理事项。只要材料齐全、程序合法,亦不必过于担心乙方利用熟悉交易情况之便损害甲方利益。需注意自然人处
分不动产的,应当公证委托也许现场委托。第十: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有违法建造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能否登记?答:《实施细则》第2条“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靠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
利主体一致”,《操作规范》“一体登记原则”项下规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
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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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海域范围内吻合登记条件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应当
一并登记”。就《实施细则》与《操作规范》“一体登记原则”
的理解主要形成了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实施细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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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与《操作规范》“一体登记原则”是基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