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探究犯罪刑法构成:刑法规定构成抢劫罪》
摘要:三阶层构成理论下,^.反映行为的危害性(法益侵害怕和应当承担责任性电费性)的客观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枳整体,一般认为,,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在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中,犯罪是具备具体构成要件、违法^且稗贵的行为,因此构成要件的堆位不及四要件中犯罪构成的她位,其只是认起已罪的组成部分之一
近年来,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和德国、日本成为研究的热点,如德国的希尔斯、威尔兹等的目的行为论、主观犯罪要件与总体犯罪要件等方面的研究,日本井田良、振津隆行、山中敬一、竹田平直山口厚等的主观违法要素现在与目的行为论等方面的研究,还有韩国的金日秀、裴链大等的体系性3巳罪论等方面的研究。这些研究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犯罪构甫里论,从贝林提出的客观的、中立的3照构成理论发展到洛克辛的包含所有不法要素的总体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郑军男、陈兴良等的犯罪论理论的系统整合与犯罪构成位阶性研究,使得三阶层
罪论体系的立体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平面更加明晰,进而形成两个旗帜鲜明的研究流派。
一直以来,我国刑法采用的是缘于前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近些年来,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走向成为理论界论争的热点,存在着坚持、完善、直接引进和创新模式等几种主要观点,前两种观点归为改良论,后两种观点归为重构论。改良论的立场在于坚持四要件构成理论框架,重构论的立场在于采用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罪构崛论。目前,实务界仍然采用四要件构成理论。司法考试似乎也受到过理论界论争的影响,2009年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采用了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现在仍然采用四要件构成理论。
3巳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认定3巳罪的规格和模型,不同的3巳罪构成理论下,对于犯罪构成有不同的界定。四要件构成理论下,3照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组成的有机整体。三阶层构成理论下,3巳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和应当承担责任性(有责性)的客观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
两种构成理论的共性表现在:都强调彳巳罪构成的法定性渚B认为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整体,这主要是由于两种3巳罪构成理论的起源和历史相同。犯罪构成的概念源于16世纪的意大利刑法学者法利丘,后来,德国刑法学家克菜因将其译成^罪构成,不过,此时的才巳罪构成仍属于诉讼法上的概念。直到费尔巴哈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把刑法分则上关于
9巳罪成立的条件称之为罪构成,才赋予其实体法的意义。在德国刑法理论的影响下,前苏联于19世纪下半叶开始进行犯罪构成的研究,形成了四要件3巳罪构成理论,并且于20世纪50年代被我国刑法学界所接受。
一般认为,四要件3巳罪构成的逻辑结构具有平面的耦合性特点,由四个相互并列的要件组成,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3巳罪主闹口犯罪主观方面。罪客体,是指刑法保护的而为3巳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关于3巳罪客体能否成为罪构成要件也是刑法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3照客观方面,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3巳罪的客观外在表现,通常由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构成力巳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