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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三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共有物业
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
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生活和工
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
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
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原则]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
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指导]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
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
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
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职责。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职责]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
施本条例,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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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全市物业管理综合平台;
(三)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
(四)建立完善全市物业管理培训机制;
(五)建立全市物业管理诚信系统;
(六)指导和监督各区开展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
(七)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示范文
本;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区主管部门职责]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
列职责:
(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
务合同备案;
(二)负责业主委员会登记;
(三)指导、协助和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四)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
(五)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检查;
(六)建立物业管理档案;
(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
称镇、街)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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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镇街职责]镇、街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
职责:
(一)指导、协助和监督业主组织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
委员会;
(二)指导、协助和监督物业管理项目的交接工作;
(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
(四)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街应当配备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和专职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有关部门职责]规划、建设、公安、环保、价格、质
量监督、人民防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法定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安全、物业收费、治安消防、
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房屋和设施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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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与共有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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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
第九条[社区协助]加强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
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居民委
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
第十条[纠纷调处机制]镇、街建立物业管理调解处理机制,
负责召集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
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处理
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必要时可邀请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宣传培训]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
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增强业主
实施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识。
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镇、街、居民委员
会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
平。
有关宣传和培训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行业管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的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与共有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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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
自律组织,应当积极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
定物业服务规范,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
诚信经营。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公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街、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业主委
员会需要告知全体业主的事项,应当通过书面、在物业管理区域
内显著的固定位置张贴、通过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