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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官司如何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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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官司如何打.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13 文件大小:7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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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官司如何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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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 1 頁,共 8頁专利官司如何打 1 专利官司的前奏在与国外公司产生专利纠纷时, 按一般国际惯例, 侵权公司或个人在被状诉到法院之前, 都会预先收到一个专利权人的“停止侵权警告函”。有的专利权人也会以“严正声明”或者法律顾问提出的书面文件等形式来向侵权公司或个人发出“停止侵权警告”。一般来说, 这些文件的主要内容包含有: 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内容简要说明; 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目前受到法律保护; 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违法的, 应该立即停止, 否则专利权人将诉诸于法律来解决问题等。在收到上述警告函后到正式起诉之前, 一般都会有一段比较暂短的时间, 供打专利官司的双方来权衡一下进行法律程序的利弊。接下来发生的一种情况是, 双方就专利权的使用问题进行协商, 以侵权人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费用, 谈判专利许可协议并取得专利许可合同等和平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这样就免除了专利官司。再一种情况是, 双方对专利侵权问题的认识程度不一, 或者“侵权人”对支付专利费用不能认同, 这样最终就只能依靠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了。一般来说双方的专利官司也就开始了。值得一提的是, 这个专利官司的程序应该是由专利权人作为原告而首先启动的。原告在收集证据后, 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侵权人第 2 頁,共 8頁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侵权人一般也都会在收到起诉书后, 研究进行反诉的准备工作, 收集有关方面证据, 通过法律手段来进一步寻求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 2 受理专利官司的法院当专利纠纷所涉及的经济利益不大时, 一般情况下, 专利权人可以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进行专利纠纷的调解处理。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属于跨部门或者跨地区的侵权纠纷, 当事人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 由发生侵权行为地的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侵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由于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为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 因此对同一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就有可能由不同的行为人在不同的地点完成。那么专利权人到底该请求哪个专利管理机关来处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于侵犯产品专利权的行为,首先应请求侵权产品制造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当制造地不明时, 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侵权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对于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 专利权人应请求该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对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进口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而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请求货物抵达港口所属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国家专利局在 1989 年 12月4日发布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第 3 頁,共 8頁专利纠纷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199 年1月6日发布的“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1 年3 月5日发布的“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打假行动若干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1 年 12月 17 发布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2 年3月发出的“关于适应入世形势需要, 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打假工作力度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3 年2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提高知识产权打假工作水平的通知”; 以上行政法规都是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纠纷的法律依据。专利权人认为侵犯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