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
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示范协议)
Master agreement of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on bond pledge type
逆回购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二)在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权;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获得资金款项及利息;
(四)在正回购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五)其他上交所、登记
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十一条逆回购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足额融出资金款项;
(三)在到期结算日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债券在设定质押登记期间,回购双方就质押券孽息及附属权利作出
以下约定:
(一)质押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不含最后一期),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发生
分期摊还(不含最后一期)的,对应资金派发给正回购方,不作为质押财产;
(二)质押券发生提前赎回和到期兑付的,相关资金作为质押财产,待债券解
除质押登记后方可提取;到期未能足额兑付的,已经兑付的资金作为质押财产,
不足部分由正回购方提供补充质押券或者由回购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三)质押券含回售条款的,正回购方不得行使回售权利;可转债、可交换债等
第 4 页协议书 | AGREEMENT
证券交易合同
质押期间,正回购方不得行使转股、换股权利;
(四)正回购方可作为债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提案、表决、追
索等权利。
第十三条回购双方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协议回购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
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逆回购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
资金不足,逆回购方违约;正回购方质押券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逆回购方资
金不足且正回购方质押券不足的,双方均违约。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在规定时间未进行到期确认申报也未达
成到期续做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
(三)协议回购到期续做,正回购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正回购方
对逆回购方和续做逆回购方同时违约。
(四)协议回购提前终止,正回购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正回购方
违约。
(五)协议回购变更质押券,正回购方质押券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
第十四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回购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守约
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也有权终止回购协议,并可要求违约方根
据《暂行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