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2009-7-2 为全面做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指导证券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南。一、客户开通申请处理 1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营业场所现场或网上接受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 2 .证券公司在接受客户申请的同时,可以通过现场询问、问卷调查等方式, 收集客户信息, 包括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收集信息表格及具体内容由证券公司根据自身客户管理工作需要制订。 3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所收集的客户信息,结合自身条件及设定标准, 对客户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进行测评, 并将测评结果告知客户,作为客户判断自身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参考。 4 .证券公司在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后,认为其不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 应当加强市场风险提示, 劝导其审慎考虑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5.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真实、完整地填写个人信息, 对明显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完整的客户,应当提醒其予以纠正。对不配合适当性管理的客户, 经劝导无效后, 证券公司可以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6. 证券公司可以直接为机构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7 .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可以受理在本公司异地营业部开户的客户的开通申请和进行风险揭示书的签署。二、交易经验的具体标准与查询数据服务《实施办法》第五条有关交易经验的具体标准以及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服务具体如下: 1 .交易经验的具体标准(1 )《实施办法》第五条所称“股票”是指: a. 包括所有 A 股和 B 股,但不包括基金、债券、权证等交易品种; b. 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但不包括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票。(2 )《实施办法》第五条所称“交易”是指: a. 股票的买入或卖出; b. 不包括可转债转股、权证行权、 ETF 申赎,但包括其转换后所得股票卖出; c. IPO 与增发中的新股认购,但不包括新股申购; d. 不包括非交易过户,但包括其所得股票卖出。 2 .中国结算向证券公司提供的数据范围及统计口径存量客户数据范围为客户本人名下沪、深市场 A 股证券账户从 1991 年7月8 日、 B 股证券账户从 1992 年2月 21 日至 200 9 年6月 30 日发生的首笔股票交易的日期。新增客户数据范围为客户本人名下沪、深市场 A 股证券账户从 1991 年7月8 日、 B 股证券账户从 1992 年2月 21 日至查询日前一交易日发生的首笔股票交易的日期。数据统计口径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统计, 即一个证券账户对应一个首次股票交易日期。中国结算对存量客户数据进行一次性集中批量发送时, 证券账户无首次股票交易日期的, 不发送相关信息。同一客户的不同证券账户的交易信息不作合并统计处理。 3 .数据发送中国结算对存量客户数据进行一次性集中批量发送: (1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通过 系统向各证券公司法人集中批量发送深圳市场存量客户 A股、B 股证券账户首次股票交易日期数据, 本次发送数据的账户范围包括证券公司已经申报了账户使用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