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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租赁合同纠纷案
小组成员:袁向荣喻科军王晓玲王莹
案情陈述
2008年2月29日,原被告订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下内容:
被告因河北省丰宁县大阁镇丰宁满族自治县塑料制管厂2#、5#楼项目,租赁原告提供的混凝土泵等机械设备,。租赁期限暂估4个月,自2008年3月7日起至2008年7月7日止。
被告有权根据工程进度变更租赁期限,但应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原告应于租赁期限开始前3日内,将租赁物运至被告指定地点,按照被告要求安装调试并交付安装及运行的相关技术资料,并与被告共同验收。
违约条款规定,任何一方擅自终止合同,,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应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应付未付租金总额的3%。
案情陈述
2008年3月15日,原告提供的租赁设备地泵、铲车、搅拌机进场,2008年6月1日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司机及维修人员全部到岗。
2008年7月1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停用通知单》,称受奥运影响,结合工地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7月18日起停止施工作业,在此期间所租赁物品停止使用并停止计费。同时要求原告安排好有关放假事宜,并做好停工复工的一切准备。初步拟定复工时间为9月20日。
2008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称接开发商水务局停工通知,要求停工至2009年4月1日。由于2008年9月20日至2009年4月1日,日期太久,双方研究同意原告方机械设备予以退场,双方工地复责人在《通知》上签字确认。
原告诉求
1、;(2008年3月15日至2008年9月20日,,扣除被告已支付的9万元。)
2、;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被告答辩
2008年2月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暂定为四个月,即从2008年3月7日至7月7日,但实际上3月15日原告设备才开始进场,6月1日才全部进场。从合同签订到9月20日设备全部撤出合同终止,。
扣除已付款9万元,扣除原告向被告借款5900及被告帮助原告卸设备发生的800元人工费外,。被告同意支付上款。
双方达成停工协议,按照停工协议约定停工期间不计租赁费。
被告没有擅自终止合同,没有违约,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原告举证
证据1、租赁合同书:证明原被告的义务范围;租金的约定;起租日的约定
理由与说明:原被告的权利义务规定说明了原告的义务限于交付租赁物、做好施工准备及听候被告的施工命令。
租金及起租日都规定于补充约定中。
证据2、清算单:证明起租日的具体日期
理由与说明:该书表明了租金正式计算始期。
此结算单是一附条件协议。
证据3、退场通知:证明租赁期限的终期;证据4中的停用协议不生效;证据2中的结算协议不生效
理由与说明:被告方的退场通知意味着租赁期限的正式终止。
该退场通知正好说明停用协议中所附生效条件的不成立。
该通知说明结算单中所附生效条件不成立。
证据4、停用通知单:证明停用通知的不生效
理由与说明:该停用通知附加了复工的协议生效条件,条件不成立则该停用协议不生效。
原告举证
证据5、两份租赁机具、设备结算清单:证明双方确认的2008年6月1日至7月18日租赁费。
证据6、设备租赁结算单:证明原告于3月15日将租赁设备提供给了被告,被告并投入使用。
证据7、挖掘机、装载机作业台班结算单:证明被告使用铲车进行回填等作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7000元,折抵了5900的借款。
被告举证
证据1、搅拌机安装验收表。证明租赁设备于2008年3月15日才部分进场。
证据2、现场混凝土搅拌站启用通知单。证明租赁设备于2008年6月1日才正是启用。
证据3、停用通知单。证明停工不计租赁费是双方的约定,不是附条件的行为。
证据4、退场通知单。证明退场是双方合意,原告已认可。
证据5、借条收条、借款单。证明设备租赁期间原告向被告借款5900元。
证据6、施工作业结算单。证明被告帮助原告搬卸设备发生卸车费800元。
证据7、工程暂停令及丰宁满族自治县建设局停工通知书。
双方争议
1、租赁费用计算期限:停工期间是否计算租赁费
原告:185天(3月15日至9月20日)
被告:4个月
2、租赁设备卸货产生的800元人工费
3、违约金
小组讨论
2、附条件的合同
1、合意
3、合同的履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