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编合同法分论—有名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几种特殊买卖方式
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按照《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是买卖合同的法定定义,该定义也是与传统民法对买卖合同的界定相一致的:实物买卖、货币与物的交换
在此采狭义之买卖合同概念的立法例,虽将无形权利的有偿转让排除在买卖概念之外,但也并不等于其将所有的无形物均排除在外。
如我国多数学者就把电的有偿供用称为买卖合同,同时《合同法》也将供用电合同与使用水、煤气、热力合同列为同一种类合同,也可见其实际上视其为买卖合同。立法上没有将它们直接纳入买卖合同篇名之下,主要因为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持续性
(二)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有偿合同(174条)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对待给付关系最突出
3、是诺成合同(除非有特约才为实践合同)
4、原则上是不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分类(略)
(一)根据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分为特定物买卖合同与种类物买卖合同
(二)根据合同订立方式的不同,分为竞争性买卖合同与非竞争性买卖合同
(三) 根据当事人的买卖是否一次性完结,分为一次性买卖合同与连续交易性合同
(四) 根据法律有无特别规定,分为一般买卖合同和特种买卖合同。 F
特定物买卖合同与种类物买卖合同
两类合同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表现为不同的标的物可以产生不同的债,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如:
合同的履行以及标的物灭失的后果的不同。在特定物买卖合同中,合同的履行只能交付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标的物灭失时构成履行不能。在种类物买卖合同中,同种类、同质量的标的物具有替代性,部分标的物灭失不构成履行不能。
一次性买卖合同与连续交易性合同
一次性买卖合同指当事人双方只进行一次交易就终结合同关系的合同,(特点:总给付已经确定,因此分期交货和付款合同仍是一次性买卖合同)。
连续交易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供给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协议,期间每次交易都相关联。这种区分的法律意义不大。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也会对连续交易性合同作出特殊规定(供用水、电、气合同等)
一般买卖合同和特种买卖合同。
一般买卖合同: 指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法律未做特别规定的买卖合同。
特种买卖合同:
指法律对其种类或者内容有特别规定的买卖合同。从国外民法规定来看,特种买卖合同有买回、试验买卖、样品买卖、分期付款买卖、拍卖、房屋买卖、连续交易的买卖等。《合同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有效的买卖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果,体现为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买卖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一方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