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 2004 〕 140 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拟定的《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转发, 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四年六月十九日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市公安局 2004 年6 月) 第一条为适应南京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条例》和《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第三条本市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我市市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 生活来源), 此外, 还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江宁区、浦口区范围内原江浦县、六合区范围内原六合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溧水县、高淳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 生活来源)。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 16 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第四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人事部门受理: (一)引进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 (二)出国留学回国录用人员; (三)干部异地调动; (四)转业干部安置; (五)录用公务员;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七)需人事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上述由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受理审批。其中(一)至(四) 项人员, 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第五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 (一)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职工异地调动;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技校、职校毕业生; (四)需劳动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上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审批。其中(一)、(二) 项人员, 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第六条市区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 取消原城市居民“三投靠”入户条件限制, 属投靠配偶的, 投靠人不受年龄、婚龄条件限制, 属父母投靠子女的, 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 属子女投靠父母的, 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二)个人在我市投资 100 万元以上,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宁落户;外商、港、澳、台胞在我市投资 20 万美元以上,其国内亲属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允许 1 人来宁落户,每增加 10 万美元可增办 1 人; (三)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 60 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共 3 人在我市落户,购房面积每递增 20 平方米可增办直系亲属 1 人落户; 每套商品住宅房( 含二手房) 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购买二手房时, 业主应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其住房后, 方可办理交易和户口落户申请手续, 否则, 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购房入户申请; (四) 私营企业业主连续两年每年纳税 2 万元以上, 个体工商户连续 2 年每年纳税 1 万元以上、且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宁落户; (五)在我市投资 100 万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