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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2号令)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 旧
入场卡口验放
转关单放行
离场卡口验放
离场卡口验放
前往指运地
前往指运地
入场卡口验放
新旧业务流程比对——转关车辆进境
第9页/共29页
第九页,共30页。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10
新旧业务流程比对——转关车辆出境
结关
转关单申报、审核、放行
承运确报
车辆捆绑
新 旧
卡口验放
到位核销
转关单申报、审核、放行
舱单传输
卡口验放
到位核销
结关
启运地
第10页/共29页
第十页,共30页。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进出口转关货物通关流程
1. 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申报单》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电子数据。“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02。
2. 《进出口货物转关申报单》“进出境运输方式”填写公路运输;“航次号”填写货物舱单的“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号”填写货物舱单的“提(运)单号”。
3. 车辆进出境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
4. 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承运确报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5. 其他转关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11
第11页/共29页
第十一页,共30页。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12
新旧业务流程比对——空车、空载集装箱进出境
承运确报
新 旧
卡口验放
卡口验放
纸质载货清单
第12页/共29页
第十二页,共30页。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空车或空载集装箱车进出境流程
1. 未载有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简称“空车”),或仅载有暂时进出境空集装箱的运输工具(简称“空载集装箱车”),无需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车辆进出境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其中,空车进出境承运确报“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10;空载集装箱车进出境承运确报“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11。
2. 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承运确报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13
第13页/共29页
第十三页,共30页。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新旧业务流程比对——跨境快速通关进境
舱单传输
承运确报
车次确认
新 旧
卡口验放
卡口验放
卡口验放
核销
核销
电子载货清单申报
卡口验放
申报
申报
进境地
指运地
第14页/共29页
第十四页,共30页。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15
新旧业务流程比对——跨境快速通关出境
舱单传输
承运确报
车次确认
新 旧
卡口验放
卡口验放
卡口验放
结关
结关
电子载货清单申报
卡口验放
启运地
出境地
申报
申报
第15页/共29页
第十五页,共30页。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跨境快速通关业务进出境流程
1. 在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其中,跨境提前报关和跨境直转业务,“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09;跨境过境业务,“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16。
2. 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方式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填写公路运输;“运输工具名称”免于填报;“航次号”填写公路舱单的“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号”填写公路舱单的“提(运)单号”。
3. 在车辆抵达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1小时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承运确报或出境承运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4. 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承运确报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入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
16
第16页/共29页
第十六页,共30页。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17
舱单传输
卡口验放
承运确报
新 旧
非贸货物物品申报
新旧业务流程比对——非贸货物物品
人工验放
非贸货物物品申报
第17页/共29页
第十七页,共30页。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非贸货物物品通关
1. 在向海关办理非贸货物、物品申报手续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13。
2. 车辆进出境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