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的履行概述
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四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五节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合同的履行概述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使合同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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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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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本着协作、互助的精神,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
,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
,需要债权人提供必要协助时,债权人应当按照债务人的要求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债权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对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在效益方面的要求。依据经济合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应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对方利益,以最小最合理的成本实现最大的合同利益。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候,应当讲求经济效益,充分维护自己及对方的利益。
、履行时间方面而言,债务人应当选择最经济合理、最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来履行合同。
。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原则,避免因提存不当造成更多社会资源的浪费。
。《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时,已经考虑到了经济合理性。
四、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化,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如果履行会显失公平,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法》中未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司法实践已经承认并执行了这一原则。适用这一原则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合同订立时作为合同基础的情况发生异常变化;②发生的异常变化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③当事人不能预见到这种异常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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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履行的主体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合同也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二、约定不明的合同之补充和解释规则
(一)约定不明的合同之补充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约定不明的合同之解释规则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上述补充规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则确定: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政府定价变化时之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四、债权人重大事项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五、合同当事人自身变动对合同的影响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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