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长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2013年修订〕
〔长大研〔2013〕19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意义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精神,进一步调动研究生学习与研究的积极性,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型校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审核后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公示后于10月初发放奖学金。
第十条个人申诉
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本学院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本学
院研究生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领导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5日内做出答复。
如研究生对本学院领导小组的评审答复仍有异议,可在领导小组答复后5日内向校
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提起申诉,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
导批准,通知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意见即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其它相关问题
研究生获得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不在籍及延期毕
业的研究生不再参加奖学金评定。
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进入博士阶段后按博士生奖学金标准发放。
研究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计算,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申请复学后,恢复发
放。
直博生一、二年级按博士一等奖学金认定,其中有不及格课程者,降为三等奖学金,
三年级与普通博士二年级一同参评,四、五年级与普通博士三年级一同参评。
上学年中有一门课程不及格的研究生直接列入三等奖学金。
出国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研究生,自办理出国手续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奖学金。返校
后由本人提出恢复申请,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批,自审批之日的下月起恢复发放。
研究生提供的评定材料必须真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评定资格。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其奖学金评定作如下处理:
〔1〕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六个月奖学金;
2〕受记过处分者,停发一年奖学金;
3〕受留校观察处分者,停发奖学金至解除留校观察处分。
第十二条本细则经2013年7月19日校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长
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长大研〔2008〕318号〕同时废止。本细则为学校指
导性方法,各学院可在此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本学院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其他
相关规定有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长安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方法
学业奖学金申请表
附表1
长安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学术成就条件评定量化计算方法
一、M1的计算
〔上-年培养计划中所列学位课程的平均分数〕+〔上-年培养计划中所列非学位课程的平均分数〕
二、M2的计算
M2M21〔发表论文累计分数〕+M22〔科研成果获奖累计分数〕+M23〔获得专利累计分数〕
各项累计分数白^计算见表1—表3:
表1 研究生发表论文计分表
IVI…口八/士
\刊物类别
作者排序
M 2 1得分值
A
B
C
D
E
F
1
200
100
40
25
15
5
2-1
100
50
30
20
13
4
2-2
60
40
20
15
10
3
3以后
20
0
0
0
0
0
说明:
A指专者;
B指被SCI、SSCI、AHCI检索论文;
C指被EI、ISTP、人大复印、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检索或收录的论文;
D一类期刊,是指一级学会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的核心库、
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E二类期刊,是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的扩展库、中国社会科学
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
F三类期刊,是指一般公开出版的期刊和国内公开出版的国内会议论文集,具体由学
院认定;
正式出版的编著著作计分相当于在二类刊物上发表一篇文章;
在作者排序一栏中,2-1表示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2-2表示为非导师为
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论文检索必须出具检索证明,同时被多个数据库检索时,只认定一个检索,会议论文
被EI检索的只计一篇;
所有论文必须正式发表〔见刊〕才能计入评分,同一篇文章不重复计分。
表2研究生科研成果计分表
M22-八一
\
获奖者排序\
M22得分值
国家级
省部级
地市〔厅〕级
特等
7
二等
7
二等
三等
7
二等
-_*7
1
5000
2000
1000
500
200
150
50
30
25
2
4000
1500
800
400
150
100
40
25
20
3
3000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