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集体合同案例分析
案件回放】       小王(化名)等20人,在2008年6月1日
入职某制衣公司,并分别签订了书面劳动合
同,约定每月工资为900元。小王等20人均
来自农村,属于农民工。       小王干了3个月,到了当年9月份,制衣
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
同。集体合同对员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等内容作了明确约定。其中,在劳
动报酬的条款中约定: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
1000元。
可是,直到11月份,公司发放给小王等20位员工的工资,仍然是900元/月。       小王等20位员工认为,他们得到的工资明显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1000元,于是多次与公司进行交涉。       制衣公司人力资源部长回答王说:劳动合同已经明确你们工资是900元/月,而且并无违反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啥不妥?你们是农民工,跟工会的其他员工不一样,现在就该知足了。       小王等人不服,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思考:
1 .案例中的人力资源部长说:“农民工,跟工会的其他员工不一样”。这句话是否正确。农民工与一般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区分么?
2. 员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又签订了集体合同,在关于劳动报酬问题上不一致,该按哪一个合同执行?
【仲裁结果】: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小王等20人胜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涉及集体合同中的内容并未区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只要主体适合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都应享有集体合同中相应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精神,当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应按集体合同的约定执行。
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劳动者的仲裁请求,裁决某制衣公司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将王某等人工资至少增至1000元/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全体劳动者,以及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一、集体合同的使用范围。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即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