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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docx

上传人:2072510724 2016/8/15 文件大小:1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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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8 年修订)》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保荐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 2008 年 10 月1 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6 年修订)》同时废止。新旧《上市规则》的对比,详见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中的新旧规则修订对照表。为做好新旧《上市规则》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2007 年年报显示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 且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解决的; 或者自《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 公司新增前述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情况说明、相关机构核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报告等文件, 并予以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披露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二、已进入法院破产程序的公司,自《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风险提示公告, 揭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 可能存在因触及其他退市情形, 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三、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在 2008 年 12 月31 日之前, 公司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第 条的规定, 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自《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报送本所。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八年九月四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998 年1 月实施 2000 年5 月第一次修订 2001 年6 月第二次修订 2002 年2 月第三次修订 2004 年 12 月第四次修订 2006 年5 月第五次修订 2008 年9 月第六次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第二节董事会秘书第四章保荐人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第六章定期报告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第十章关联交易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第六节回购股份第七节吸收合并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第十节股权激励第十一节破产第十二节其他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第十三章特别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第三节其他特别处理第十四章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第一节暂停上市第二节恢复上市第三节终止上市第十五章申请复核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第十八章释义第十九章附则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监事声明及承诺书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 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上市行为, 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制定本规则。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 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 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 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