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谈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的界定问题作者:杨元玲栏目:法学新论添加时间: 2009-7-30 14:20:08 摘要:随着意外伤害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其理赔中的诸多问题也暴露了出来。文章针对实务中意外伤害的界定问题作了简要的讨论。关键字:意外伤害保险;意外;界定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 1009-9166 ( 2009 ) 017 (c) -0000-01 今年来,随着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其理赔中的种种纠纷也日益突出。这些纠纷影响着保险公司甚至整个保险行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尤其是意外伤害本身定义的主观性和模糊性,使其在实务中的界定相对困难,从而给保险责任的确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引发了很多纠纷。如何准确界定意外伤害,解决好这些纠纷,成为事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使其身体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在保险实务中,对于事故后果,即对被保险人是否残疾或死亡的界定,是相对明确的。争议多出现在对于事故原因是否为意外伤害的界定上。被保险人的残疾或死亡是否为意外事件所导致,成为了判定保险人是否应给付保险金的关键。那么,究竟什么叫意外呢? 一般而言,意外包括原因意外和结果意外。从理论上讲, “意外伤害保险”的“意外”,有四种组合:一是原因和结果均属意外,如空中物体的坠落,行人被砸死;二是原因不属于意外,但结果属于意外,如某人游泳时溺水而亡;三是原因属于意外,但结果不属于意外,如某位心脏病患者乘坐飞机受到惊吓,心脏病复发死亡;四是原因和结果均不属于意外,如自杀。从国际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史来看,对于意外的界定,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原因意外说阶段。原因意外说起源于英国意外伤害保险发展的初期,随后,世界各国都沿用了这一学说。该学说认为如果伤害是由预料之外的或非事先计划的原因或非恶意原因所造成,那么该伤害就应该认定为意外伤害,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2、结果意外说阶段。随着意外伤害保险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仅仅根据事故原因是否意外来界定意外伤害对被保险人很不利,同时这样的界定也极大的抑制了大众对意外伤害保险的需求,阻碍了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于是,对意外伤害的界定,进入了结果意外说阶段。结果意外学说强调从考察伤害的结果出发,对意外伤害进行界定。也就是说,只要伤害结果是预料之外的或非事先计划的,就应认定为是意外伤害。 3、“意外就是意外”说阶段。早期保险界坚持的“原因意外”说和“结果意外”说,由于外力特别是法院的介入发生了变化,最终进入了“意外就是意外”说时期。意外就是意外说认为,无论原因和结果是否意外,意外就是意外。这一理论从被保险人的角度出发看待问题,只要残疾或死亡的发生在被保险人意料之外,就是意外。这种观点目前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保险业界所接受。但是,我国目前还未完全接受“意外就是意外”说。在我国意外险保单中,通常把意外伤害定义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由此可见,我国在界定意外时,着重考虑事件是否满足以下四个要素: 1、外来的,即出现意外事件的原因是由被保险人身体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例如车祸、食物中毒等人体以外的因素所导致的事件均可视为意外。 2、突发的,是指事件的发生对被保险人来说是来不及预防的,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