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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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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象山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象山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象山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划,建筑容量宜按表四的指标控制:
表四         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控制表
主要用地分类
建筑类别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居住用地
低层住宅建筑
0。6—
25—35
多层住宅建筑
1.0-1。8
25—32
高层住宅建筑
1.5—
15-2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多层建筑
1.3-
30-45
高层建筑

25-40
工业用地
工业建筑
0。8—
30-50
仓储用地
低层仓储建筑

35-50
多层仓储建筑
1.5—
30-45
注:
1。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定功能区块的建筑容量根据其规划建设要求另行控制.
2.未列入表四控制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公用环境设施、交通设施等建筑容量指标,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3。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可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性规定另行控制.
第四节绿地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表五的规定。
表五     建设用地绿地率指标控制表
项目类别
绿地率
居住
不低于 30%
商业、商务办公
不低于 20%
旅馆业
不低于 35%
行政办公
不低于 35%
文化设施
不低于 30%
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
不低于 35%
工业
不低于 20%
仓储
不低于 20%
对外交通
不低于 20%
公用环境设施
无污染的不低于 20%,有污染的不低于 35%
注:对外交通的绿地率是指机场、铁路及公路的客(货)运站场、港口陆域部分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控制指标,不包括对外交通线路及两侧控制范围
象山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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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新建工程(不包括城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 百分之三十;扩建、改建工程(不包括城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 百分之二十;工业、仓储、公用环境设施项目因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其绿地率根据相关要求另行确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绿地率另有确定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内绿地应有良好的绿化覆盖效果,以乔木为主,乔、灌、草合理搭配。
为集约利用土地,允许结合绿地设置适量室外体育活动设施、休闲设施,允许结合公共绿地设置适量停车泊位、小型公用设施等。
第十六条  鼓励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第十七条  城乡河、湖等沿线绿地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划宽度 20 米及以上河道每侧不小于 20米;规划宽度 15 米及以上、20 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 15 米;规划宽度 15 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小于 10 米;沿湖应设置不小于15米的绿化带;
(二)批准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内有河道时,在满足水利、防洪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小型公共休闲活动设施、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等临水性建筑可结合绿地水系合理布局;其他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沿河、湖绿地宽度 15 米及以上的,应对外开放;宽度 15 米以下的绿地,根据城市空间景观要求也宜对外开放。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消防、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低、多层建筑(不含建筑高度5 米以下的门卫、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及建筑高度6米以下独立设置的变配电房等建、构筑物,下同)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且应符合以下标准: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 度(含 45 度)以内,下同],低、多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 度(不含 45度)以内,下同],低、多层建筑与其东(西)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  倍
象山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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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应符合表六的规定。
表六 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