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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山县三峡工业园区入园优惠政策(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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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山县三峡工业园区入园优惠政策(暂行).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16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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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山县三峡工业园区入园优惠政策(暂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皮山县三峡工业园区入园优惠政策( 暂行) 皮山县三峡工业园区入园优惠政策(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三峡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建设和发展, 优化园区投资环境, 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的管理理念, 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以下简称投资者) 入住园区, 促进皮山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结合皮山县实际, 制定本政策。第二条凡经批准进入我县园区的各种生产经营性企业, 除享受国家、自治区、地区和县招商引资与西部大开发等各项优惠政策外,并可享受本优惠政策规定。第三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入住园区的投资者。第二章土地政策第四条入园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 科技含量高、符合国家及我县优先鼓励发展的产业, 享受县财政奖励政策, 奖励标准额度为该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的 50% — 90% 。第五条入园企业项目用地, 可租赁使用, 也可出让使用。第六条入园企业用地在 50 亩以上的投资者,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先交纳 60% 出让金,先使用土地,余额两年内缴清。第七条鼓励投资者参与园区连片开发建设, 赋予开发商对园区土地连片开发建设权。在开发商依法取得园区土地使用权后, 按照园区总体规划, 由开发商负责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连片开发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 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入园投资建设。开发商开发出的工业用地或标准厂房, 可以自主投资办企业, 也可以依法出租、转让给入园企业主办项目; 规划内的商业用地, 由开发商自主投资建设、经营和转让。第八条鼓励县域布局分散的企业进园落户, 其原有厂房、用地由县政府负责协调采用调剂、置换、开发、招商引资等方式处置。第三章财税政策第九条对新入园的工业企业, 第一年缴纳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全部奖励企业。以后五年内, 其年度上缴的各种税收的地方实际所得部分,由县财政按 30% 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第十条凡在园区投资新建项目,在工程建设期间, 除代国家和自治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教育费附加按最低标准收取外, 属县应收部分, 收费部门属财政全额拨款的, 一律免收; 属财政差额拨款的, 按标准的 15% 收取; 属自收自支的, 按标准的 30% 收取。第十一条对实际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采取“一项一策”的方式予以支持。第十二条财政、经贸、科技、环保等专项经费, 优先支持园区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和产业化项目。第四章其他优惠政策第十三条人才优惠待遇: (一)鼓励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带项目、资金、技术到园区投资创业。园区企业聘用的大中专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