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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16 文件大小:8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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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 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2013 年 11月 20 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的会议上李克强提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民众和媒体马上从中解读出“反腐”“控房价”等效果。 SOHO 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在微博中表示: “这是好政策,如果今年实施,房价马上会跌。”[1] 概念编辑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 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1. 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 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 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4. 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2 权利编辑( 1 )所有权; 不动产登记(2 )地上权; (3 )永佃权; (4 )地役权; (5 )先取特权; (6 )质权; (7 )抵押权; (8 )租赁权; (9 )采石权。 3 性质编辑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 (1 )公法行为说。(2 )证明行为说。(3 )私法行为说。不动产登记并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质应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 4 模式考察编辑契据登记契据登记制度,也称形式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不动产登记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契据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2 )登记与否不予强制。(3 )登记实行形式审查主义。(4 )登记无公信力。(5 )登记簿采人的编成主义。(6) 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状态, 即不仅登记不动产物权的现在状态, 而且登记物权变动事项。权利登记权利登记制度, 又称实质主义登记, 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权利登记制度为德国民法首创, 并为瑞士、奥地利、匈牙利等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所采用。权利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2 )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3 )登记具有公信力。(4 )登记采用强制主义。(5 )登记簿采物的编成主义。(6 )登记以不动产权利的静态为主。托伦斯登记托伦斯登记制度, 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 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托伦斯登记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 )登记不实行全面的强制主义。(2 )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3 )登记具有公信力。(4 )交付权利证书。(5 )登记土地上的权利负担。(6 )设置赔偿基金。评价分析上述三种不动产登记模式各具特色。无论是权利登记制、契据登记制还是托伦斯登记制, 均与其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紧密结合,并通过各自的内部调整,基本上达到自我体系的完善。如果脱离一国的具体国情,将很难判断孰优孰劣。 5 历史演变编辑中国古代中国以土地为中心的登记制度源远流长, 从一开始就与土地税赋息息相关。据学者考证,中国古代以土地交易为中心形成的登记制度,肇始于周朝中后期。唐代以后,中国在土地不动产登记管理方面出现了立契、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