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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发布.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22/1/20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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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发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发布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害的生活垃圾;
(三)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前款标准,因地制宜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标明统一规范、清晰醒目的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方便群众分类投放。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便易行、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可回收物也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道路、广场、绿地、公园、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农村居住区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共同参与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机制。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配合做好业主的组织、动员、宣传工作。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执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维护,指导、督促业主分类投放,对不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及时规劝、制止。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实行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及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将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收集点或者预约大件垃圾收集企业上门收集。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大件垃圾收集点,建立大件垃圾预约收集机制,公开垃圾收集点信息以及预约服务信息。
第四章 收集与运输
第二十二条 城镇生活垃圾由生活垃圾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并向社会公示。
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运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防渗漏,并标明生活垃圾类别标志;
(二)按照生活垃圾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复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及时向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转运站内产生的渗滤液,应当集中收集、密闭运输至生活垃圾处理厂或者生活污水处理厂;就地预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可以依法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
第五章 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一)可回收物由资源化利用企业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三)厨余垃圾采用制沼、堆肥、生物养殖或者高压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接收、处理生活垃圾,及时处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二)配备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转;
(三)建立处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单位等,并定期向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