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的法律适用.doc

格式:doc   大小:51KB   页数:5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的法律适用.doc

上传人:unnwldv331 2016/8/20 文件大小:5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的法律适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的法律适用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情况介绍自 2010 年1 月以来,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共计 66件 97 人,其中 2010 年5件9 人, 2011 年2件2 人, 201 2 年5件7 人, 2013 年 11件 13 人, 2014 年 27件 39 人, 2015 年 16件27 人。具体涉及的罪名类型,其中污染环境罪 24件 39 人,盗伐林木罪 14 件 19 人,滥伐林木罪 13件 14 人,非法狩猎罪 4件6 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4件6 人,非法采矿罪 6件 12 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1件1 人。截至目前,共起诉 51件 69 人,作出相对不诉 5件9人。通过对这些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进行归纳分析发现, 目前该类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案件数量自 2013 年开始有较大增幅,并呈现每年递增的态势; 涉案罪名多集中于污染环境罪、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 犯罪主体文化程度低, 结伙作案明显; 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取证难度较大, 证据极易灭失;案件处理结果轻刑化现象比较明显;危害后果较为严重, 极易造成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调查人员通过对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近六年来办理的66件97 人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进行数据整理和调查分析后, 就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业性探讨。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 1997 年的《刑法》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六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共计 9 个条文 15 项罪名,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污染环境类犯罪,包括第 338 条的污染环境罪和第 339 条的走私废物罪;二是破坏生态环境类犯罪, 包括第 340 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 341 条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三是破坏森林资源类犯罪,包括 342 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 343 条的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第 344 条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 345 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近几年, 国家不断加大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打击力度,不仅通过《刑法修正案(八) 》将重大污染环境犯罪修订为污染环境罪,降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入罪门槛,又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指导性法律文件,细化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上述法条和司法解释虽对破坏环境资源罪的法律适用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但鉴于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抑或是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局限性, 抑或是司法工作人员对于法律、司法解释理解不足, 导致实践中对该类犯罪的法律适用仍存在盲区,具体如下。司法实践中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和刑事优先原则在环境保护类犯罪案件的移送适用存在较大的分歧。笔者认为: 一事不再罚原则应是对同一性质法律责任而言的。只有在同一性质的法律责任中, 或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中才能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否则就抹杀了两种责任在本质上的区别。正如《行政处罚法》第 28 条之规定中也说明了行政处罚可以先于刑事处罚做出,而且对某主体的危害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后, 司法机关也可以对其做出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