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台账
单位:XXX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序 号
场所/环节/部 位
风险辨识
可能导 致的事 故类型
风险 分级
/风
险标
识
主要防范措施
依据
责任部门
/责任人
1
原 料 堆 场
厂职业安全 卫生设计规范》
(GB50577)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
设计总则》(GB5083)
烧成车间
煤 粉 制 备 系 统
煤磨
煤粉制备车间未 设置干粉灭火装 置和消防给水装 置。
火灾
爆炸
IV
煤粉制备车间的煤磨和煤粉仓旁,应设置干粉 灭火装置和消防给水装置。
辊式煤磨、煤磨收尘器入口及煤粉仓应设气体 灭火装置。
消防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
在车间及重要设备上应设置“禁止烟火”警示 标识。
煤磨
煤粉制备系统所 有设备和管道未 可靠接地或煤粉 仓、煤粉秤、煤 粉除尘器及煤粉 管道等易燃易爆 的设备、容器、 管道未采取消除 静电的措施
火灾
爆炸
IV
煤粉制备系统所有设备和管道应可靠接地。
煤粉仓、煤粉秤、煤粉除尘器及煤粉管道等易 燃易爆的设备、容器、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要求。
煤磨系统收尘 器未设置防 燃、防爆、防
(1)煤粉制备系统收尘设备应选用煤磨专用的袋式 收尘器,应有防燃、防爆、防雷、防静电及防结露措 施。
煤 粉 制 备 系 统
煤磨
雷、防静电及 防结露措施, 或未设置温度 和一氧化碳监 测,或未设置 气体灭火装 置。
火灾
爆炸
IV
收尘器应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并应设置 气体灭火装置,灰斗部位应设温度监测及自动报警装 置。
煤磨收尘器进口应设置失电时自动关闭的气动 快速截止阀门,并应与收尘器下部灰斗的温度报警装 置信号可靠联锁。
煤磨
煤粉仓等系统设 备和管道封闭不 严,煤粉泄漏或 进入新鲜空 气。
火灾 爆炸
IV
对煤粉制备系统设备和管道应实行密封,严禁跑冒滴 漏
煤磨
操作人员不熟悉 系统工艺、参数 特点和安全要 求,不能及时准 确判断系统可能 发生煤粉自燃及 火灾信号。
火灾
爆炸
IV
应对系统操作人员进行岗位生产技能和安全操作规程 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
柴油罐
储量5立方米以 下窑头临时点火 柴油罐,非点火 期间存油,或罐 区上方架设电气 线路,或罐体未 有效接地。
火灾
爆炸
IV
储量 5 m 3以下的窑头临时点火柴油罐,非 点火期间严禁存油。
罐区上方严禁架设电气线路。
罐区附近应设置“严禁烟火”警示标志。
罐体应有效接地。
装卸油过程中应采取静电消散措施。
柴油罐应设置灭火器及消防应急沙池。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 设计总则》(©B5083)
《消防安全标志》(GB1
349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 1 6)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
烧成车间
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
《水泥工厂职业安全 卫生设计规范》(GB
50577)
6
回 转 窑
窑头
点火、烘窑过程 违章操作,水分 未充分排出。
烫伤
IV
烘窑过程应保证水分充分排出
事故多发,正在制定相 应标准
烧成车间
窑头
点火、给煤过程 违早操作,发生 爆燃、回火。
烫伤
IV
应先送风后给煤。
应关闭看火门,远离窑口。
应给煤时缓慢增加给煤量。
在窑口高温区域应设置封闭护栏。
窑头
窑头看火未使用 防火面罩
烫伤
IV
操作人员应使用防护面罩、看火镜片。
应侧身观察看火孔,严禁正对看火孔,窑内工 况不稳时严禁使用看火孔。
中控操作应保持系统微负压状态。
窑头
调整喷煤管位置 过程中,窑炉内 出现正压。
烫伤
IV
现场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并系好 安全带。
现场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中控操作应保持系统微负压状态。
转内 回窑
进入窑内检维修 作业,未使用安 全行灯,未米取 有效能量隔离,
物体打 击、触
IV
检维修作业时应照明充足,探明窑内情况,选 择安全路线。
应两人以上协同作业,并专人监护。
应按规定进行窑炉耐火材料的检维修,并及时 更换。
进窑前应确认窑筒体温度低于150C,情况
无人监护。
电
不明时严禁入内。
进窑前应确认空气炮、预热器翻板阀等危险能 量可靠隔离。
作业过程中,应密切关注窑内耐火砖、窑皮有 无松垮现象再缓慢向内推进。
工作结束后, 应确认无人和无遗漏工器具后关
闭窑门。
7
预
执
八、、
窑尾烟室
结皮清理过程中 违早作业,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