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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七日
 
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配租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供给符合条件的家庭、个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资、税务、财政、统计、审计、监察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与规划建设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
第七条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引导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投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新建、改建和收购的;
(二)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
(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按规定程序转换的;
(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设的公寓、宿舍;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政府管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选址,应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统筹规划区位布局。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优先保障供应。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的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新建普通商品房住宅建设项目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和配建比例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设面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标准和供应对象经市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