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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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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好文档 2014/11/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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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满足广大群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置换需求,建立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内部流转机制,根据《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政府建设筹集的面向社会家庭(包括单身居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相关活动。面向单位定向配租和产业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置换应当遵循自主自愿、市区联动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全市统一实施。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置换平台,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委托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租赁中心”)具体实施。
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置换及续租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置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置换申请人均是市、区主管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提出申请时剩余的租赁合同有效期不少于1年。
(二)置换申请人在提出置换申请之日前1年内均未根据本办法置换过公共租赁住房。
(三)置换申请人拟置换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确定的家庭人口数对应的配租面积标准。置换申请人可以自愿置换低于配租面积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但视为其已按标准享受住房保障。
(四)置换申请人各方已就置换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并在置换协议中明确置换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用于置换的公共租赁住房自原配租单位配租后均只能进行一次置换活动。置换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因退租等原因由原配租单位收回并再次面向社会家庭(包括单身居民)配租后,该套住房可再次进行一次置换。
第六条具有置换公共租赁住房意向的承租人,应当实名登录置换平台网站发布和查询置换需求信息,需求信息包括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情况(剩余租赁合同有效期、现居公共租赁住房地址、户型、租金等),意向置换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区位、面积、户型等)、联系方式等。
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承租期间户籍、婚姻、计划生育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登录置换平台网站发布和查询置换需求信息之前,在原配租单位完成信息变更登记。
第七条申请置换各方就住房置换及结清相关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应当登录置换平台在线填写《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申请表》(附件一)、办理置换业务预约,并于预约时间内由本人共同持以下材料在租赁中心置换窗口提交置换申请:
(一)《公共租赁住房置换协议》(当场签字同意,详见附件二);
(二)《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申请表》(当场打印、签字);
(三)与原配租单位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以上第(一)、(二)项材料留原件,第(三)项材料当场验原件,留复印件。
经租赁中心审查,材料符合规定形式且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当场向置换各方分别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置换通知书》(详见附件三),并将相关资料抄送拟置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各配租单位。
第八条置换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置换通知书》后,应当在其规定的有效期内,分别持《公共租赁住房置换通知书》与原配租单位解除租赁合同,并与拟置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单位按照
置换后住房的租金标准及其原合同剩余有效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