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鹿城区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条件处罚幅度
1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初次,未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两次及以上,未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勘察、设计单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勘察、设计文件未实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勘察、设计文件已实施,未造成质量安全问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事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3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勘察设计人员(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初次,未造成质量安全问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二至三次,未造成质量安全问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四次及以上,未造成质量安全问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 业主委托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二)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文件未实施予以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勘察、设计文件已实施,未造成质量安全问题予以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事故予以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勘察设计单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图签、印章,代盖图签、印章,违反规定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按规定的权限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一)转让、出租、出借资格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的;(二)违反规定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违法行为一至二次,未造成质量安全问题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三次及以上,未造成质量安全问题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问题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