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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史札记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评析
张文胜
唐代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 也是我国古等级特权, 并进而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唐代婚姻法
代社会最开明的时期, 成于其间的唐律!是传世的中律制度更是确立了∀一准乎礼#的立法思想, 或是将礼
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 堪称我国古代法律的的内容直接移植于婚姻法律制度之中, 或是有关婚姻
典范, 是中华法系中最完美的一部封建法典。而作为立法要合乎礼制的精神, 或是出礼则入刑, 直接以犯罪
唐律!重要内容之一的婚姻法律制度, 则呈现出明显进行处置。可以说, 在唐代各项具体的婚姻法律制度
的双重性: 一方面秉承了西汉以来形成的∀尊尊#、∀亲中无处不显现着∀一准乎礼#这一宗法思想, 渗透着其
亲#的宗法思想和礼法结合的立法经验, 严格维护封建封建性。
等级特权和家族利益, 具有很强的封建性; 另一方面, (一)关于婚姻缔结的原则
因受各民族大融合和五胡文化及婚俗的影响, 又呈现 1、∀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是唐代婚姻缔结首先必
出开放性的特点, 闪现出对人性的关注, 令后世各朝望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古代有∀男不自专娶, 女不自
尘莫及。可以说, 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不仅是我国封专嫁, 必由父母, 须媒妁#的礼制规范, ∀男女无媒不交#
建法律制度史上而且也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婚姻法已成为人们婚娶中的准则。唐律!极力维护我国古代
律制度。这一礼制所形成的父母及尊长的主婚权, 并将其引之
入律。户婚律!规定: ∀诸嫁娶违律, 祖父母、父母主婚
一、严格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和家族利者, 独坐主婚。# 唐律疏议!也明文规定: ∀诸卑幼在外,
益, 彰显出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封建性尊长后为定婚, 而卑幼自娶妻, 已成者, 婚如法; 未成
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可见自西周以来就已成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家国同体的社会, 家是国的, , # ,
为礼制规范的父母及尊长对子女的主婚权, 在唐朝得
细胞, 国是家的扩展和延伸, 这种家国同构的特征决定
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其最终目的在于维护父权
了家族在社会中的本位地位。家族既是社会基本的经,
在家族中的地位。
济单位和社会组织, 同时又是一个以血缘为纽带而结
2、∀同姓、同宗、亲属不为婚#原则。中国自西周以
成的同盟, 同宗共祖的血亲意识便当然地成为家族结
来就有∀娶妻不取同姓#的传统, 这不仅有利于子女的
合的心理基础, 家族组织也就成为我国古代自西周以
健康成长( ∀男女同姓, 其生不蕃# ) , 从宗法礼教规范上
后历朝历代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础。同时, 父权( 家长
看也可以∀附远厚别#。唐代继承了这一礼制传统并使
权) 是君权的缩微, 家族的兴旺与和谐是国家强盛与稳
之法律化。户婚律!规定: ∀诸同姓为婚者, 各徒二年,
定的基础, 只有维护了家族的伦常秩序, 才能实现对国
缌麻以上, 以奸论, 妾亦然#。∀诸尝为袒免亲之妻儿嫁
的统治秩序。因此, 维护家族的利益、家族的伦理秩序
娶者, 各杖一百; 缌麻及舅甥妻, 徒一年; 小功以上, 以
和家族的延续, 不仅是古代社会礼制规制的重点, 也是
奸论; 妾, 各减二等; 并离之#。这主要是出于礼教的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