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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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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doc

上传人:beny00001 2022/1/30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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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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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9年9月23日某某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月12日某某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物处置收费的管理方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 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经营者,不得设置地区障碍,干扰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展处置,禁止露天燃烧、擅自填埋。 
  第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或者搬迁的,应当事先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进展监测和评估,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当进展环境修复。 
  环境监测、评估、修复等费用由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造成污染的单位承当。 
    
  第三章  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和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体系建设的指导。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编制,经上一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包含生活垃圾污染的防治。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住宅开发和村镇建设开发的单位,以与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场所和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境卫生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应当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和改革部门核准或者审批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的具体方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地生活垃圾最终处置方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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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以与机关、学校等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或者利用。 
  倡导净菜上市、文明用餐,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第二十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建筑垃圾进展综合利用,鼓励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建设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向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