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六 课撑起法律保护伞
第一课时(总第14课时)
教学内容:讲授第一框—-撑起法律保护伞
教学过程:
一、引入新课
1、导入语:未成年人的安康成长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国家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但是在境中对未成年人施行的保护,即要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安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情境活动四:
在陕西省乾县大墙乡的西小章小学,校方一个学期除了向每位学生收取135元的书本费、杂费、报名费以外,还要收订报费、药费、考试费,并为乡里代收每年50元的“普九费”。100多名学生因缴不起或不愿缴“普九费”而退学。
想一想:
学校的这种做法错在哪里?假设你是该校的一名因缴不起“普九费”而被迫退学的失学儿童,你该怎么办? (学生答复,老师归纳。)
(学校由于乱收费,致使大批学生因缴不起“普九费”而辍学,严重违犯了义务教育法。作为受害学生,应该依靠法律维护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权利。)
(4)司法保护的含义
司法保护是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进犯的重要保障,也是学生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保护.
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行政部门等执法机关通过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所施行的一种专门保护措施。
相关链接:(见教材P67页)
1、阅读链接内容。
2、漫画表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什么保护?(司法保护)
老师讲述: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司法保护中的第四十二条规定: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情境活动五:(见教材P68页案例)
查一查: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律给予了哪些特殊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那么.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分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机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和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和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和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分或者宣告缓刑和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那么和双方详细情况判决。
三、课堂小结(略)
四、作业
《资源和学案》P41页:“我的收获"
(一)我的判断和选择(1—6)题
(二)我的观察和考虑(7)
第二课时(总第15课时)
教学内容:讲授第二框--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
教学过程:
一、引入新课
1、导入语:
保护未成年人安康成长,、学校、社会等方面的保护,只能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而要真正收到良好效果,还需要通过未成年人自身的努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进步自我保护才能。(板书)
2、板书框题:
(二)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
二、讲授新课
1、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
情景活动一:(见教材P68页)
列举:在我们的生活中还可能受到哪些损害?
讨论:我们该如何应对?(一是寻求法律保护;二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进步自我保护才能。)
以上事例告诉我们,在生活中我们未成年人有可能遇到来自各方面的伤害,因此我们应当明确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