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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改变或者实际限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别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实行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方法》)
2、清产核资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确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依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
(2)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托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3、资产评估
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以下行为须要进行资产评估: (1)相关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①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②合并、分立、清算;③非同比例增资、减资;④企业产权转让;⑤企业整体租赁或托管给非国有单位。
(2)涉及非货币资产处置的经济行为:①资产出资;②资产转让、置换、拍卖;③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④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⑤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3)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①国有企业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②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或产权;③国有企业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或企业产权;④国有企业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托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托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接着进行。
4、转让方式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实行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5、转让公告
(1)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托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2)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管理实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6、成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