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制资产购建安排。
对须要报批的项目,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后组织选购 ;对不须要报批的资产购建项目,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选购 预算,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组织选购 。属于政府选购 范围的资产购建,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选购 ;不需政府选购 的资产购建,单位内部应严格建立选购 与付款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选购 、验收、付款等环节的内部限制。
第十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入库验收登记制度。对单位购置、接收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刚好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详细运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刚好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依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刚好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保管清查制度,其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至少每年一次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卡、实相符。
第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由运用单位提交运用安排,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刚好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运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第十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处置审批制度。资产处置,应由资产运用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资产管理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资产保管、运用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对资产丢失、毁损等状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和考评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财务及资产运用安排、执行运用状况及绩效目标进行审计,防止资产运用不当造成损失。建立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资产管理人员调离、离任资产审计或检查制度,对审计或检查中发觉的问题应刚好解决。
第十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仔细做好自用资产运用管理,常常检查并改善资产运用状况,削减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保障安完整,充分发挥国有资产运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运用过程中的不当损失和奢侈。
其次十条 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引导和激励省直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主动推动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运用效益。
除应付突发事务的专用设施外,省财政部门有权按规定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运用。
其次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其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半年或年度)编报资产统计报告,刚好反映本单位资产运用状况和资产增减变动状况。
第三章 对外投资
其次十二条 省直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本方法实施前已经用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根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省直行政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举办的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安排及资产运用状况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