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音乐学院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管理规程
华中师范大学实验室管理制度总则
,培养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实际动手
能力,是实验室一切工作的宗旨。
、互爱、互助,共同创造一个和谐实验室氛围。
——教师、实验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实验员)、学
生和其他工作人员务必爱护每一件实验器材。
,必须遵守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优秀者受表彰,
违规者受处罚。
,科学管理,共同创建一流的音乐学实验教学体系。
,必要时将根据实际情况加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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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国有
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
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
审批暂行办法》和《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
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
行产权转让、产权注销以及学校国有资产产权性质不发生变化的前提
下划转其使用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
让、调拨、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损失核销等。
(一)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
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二)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
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三)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
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主要指固定资产的处置。
(四)出让、转让,指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
用权的资产处置,主要指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的处置。
(五)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
更其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包括校内调剂、无偿划转等。
(六)对外捐赠,指学校国有资产对外以无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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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权的资产处置。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学校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债券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
(一)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统一领导下,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国有资产
处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二)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经过论证或鉴定,或持有技术监督部门
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否则不能启动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三)处置资产的价格以及报废资产的残值,必须经过评估、竞标或
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单位价值在 10 万元以下,批量价值在 40 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
的处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或鉴定并审核,报国资办审批。
(二)单位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 40 万元以下,批量价
值在 40 万元以上(含 40 万元)、100 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或鉴定,国资办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
并由国资办报教育部备案。
(三)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单位价值在40
万元以上(含 40 万元)仪器设备的处置,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
论证或鉴定,国资办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上级有关部门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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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一次性处置的国有资产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
800 万元以下的事项,由国资办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或鉴
定,主管校领导审核,国资办上报教育部审批。
(五)凡一次性处置的国有资产价值在 800 万元以上(含 800 万元),
由国资办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或鉴定,国资委审议并经校
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程序和实施
(一)学校各单位拟处置国有资产,应先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
提交拟处置国有资产的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并填报《华中师范大
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样件一)(该表在国资办网站上下载)。
如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及相关材料,签署部门意见后报国资办。
(三)国资办在审查《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及相关材
料并签署意见后,按第四条所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如需上级主
管部门审批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国资办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国资办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资产处置的具体工作:
。对原值超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