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我校的教学、科研、生产
服务,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 号文)
和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备[1997]14
号文)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
也是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物质基础。为此,必须树立为教学、科研、
生产服务的思想,逐步充实和更新仪器设备,并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
用效率,以满足教学、科研、生产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
则。按照我校的实际情况,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校、学院(中心)二级管理体
制。
第四条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学校的仪器设备,未办理有关手续之前,
不得拆卸、改装、借出、调拨及携往校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等资金购置的教学、科研、
生产仪器设备或无偿调入、捐赠的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章设备分档和管理体制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分档。
(一)凡单价在 800 元以上(包括 800 元)、耐用期在 1 年以上,并能独
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软件),均为固定资产。
(二)凡单价在 200 元以上(包括 200 元)至 800 元以下、耐用期在 1 年
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仪器。
(三)单价虽在 800 元以上,耐用期在 1 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
的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附属设备或附件,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
(四)单价在 200 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低值易耗品,不在此办法管理范围。
第七条仪器设备实行校、学院(中心)二级管理。
(一)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仪器设备的管理职责。负责制定
仪器设备的添置计划、组织采购、办理新购仪器设备的报增手续、校内平衡调
剂和仪器设备的报废等。建立全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和设备技术档案,实施总
体管理。
(二)学院(中心)由一位副院长(副主任)主持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
工作。学院实验中心主任具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调试、安装、使用、保管、
维护、修理、计量等工作,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分户帐、低值仪器分户帐,建立
本单位稀缺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八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仪器设备的登记、统计、审核制
度,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如实反映所管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变化、变动情况。
各种凭证要妥善保管,每年要核对帐物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章购置计划与采购管理
第九条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原则上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制定。各单
位根据省教育厅或学校批准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根据学科的发展要求确定
需添置的仪器设备,落实型号规格、供应(生产)厂商,送实验室及设备管理
处汇总审核,制定购置计划。
第十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为保护学
校利益,提高设备投资效益,设备采购必须遵照《政府集中采购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广东省和我校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采购的仪器设备到校后,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按
照《广东工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基本程序》进行验收。所有仪器设备验收合格
后应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固定资产验收报告表》(见附件一),连同发票,到实
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报增手续。所有仪器设备必须有实验室及设备
管理处开出的仪器设备验收单,财务处方准报帐。
在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作好记录,及时办理退、换、修理或索赔手续。
第十二条所有无偿调入或无偿捐赠的仪器设备,都是学校的资产,同样
应办理验收手续,并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办理报增手续建帐,纳入
学校统一管理范围。
第四章保管、维护、修理、使用
第十三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包括兼职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
部责任。外单位人员未经批准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未
按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均不得擅自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
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全校师生员工都必须尊重、支持管理人员
履行其职责。
第十四条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
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对压力容器等要定期检验,确保安全。
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要根据仪器设备不同性
质,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基准仪器应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