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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学校培养人才、多出成果的重要物质基础
是提高教学、科研、生产水平的重要手段
为了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开展协作共用
实现资源共享
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必须加强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
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国家科委《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订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一)根据国家科委颁发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目录"中的仪器设备(见附录);
(二)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的仪器设备(教育部新标准为40万元);
(三)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
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
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10万元的仪器设备;
(四)单台不足10万元
但属于从国外引进作为二级以上(含二级)计量、校验标准使用的仪器设备;
(五)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
单价虽不满10万元
但确定为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
二、购置、验收
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详细填写《申请购置论证表》
说明申购理由(包括工作任务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及工作量、主要用途、利用率、设备效益的预测等)和人员配备、技术力量、购置及运行经费、房屋条件等
:由使用单位将有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可行性论证报告送交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并组织有关部门逐项评审
提出具体意见
报主管校长审定
应与国内外供应单位逐项签订合同
此项合同主管部门指派专人管理
督促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
按国家公布的《合同法》等有关政策、法令处理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时约请使用单位组成验收小组
共同开箱验收
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
验收合格后
应作详细记录
并写出验收报告
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名
不予验收
验收中
如发现错货、短缺、损坏等情况
应妥善保管
并抓紧办理补、退和索赔手续
应及时办理入帐建卡手续
使用单位应抓紧安装调试
如系外商负责安装
使用单位应派专人协助
并注意把好质量关
三、管理、使用、维护
专管人员由使用单位提名
经院(系)、所负责人审核同意
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专管人员一经确定后
不要轻易改动
责任心强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或经培训考核后
能达到所管设备的要求
应鼓励水平较高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到实验室从事实验技术和设备开发研究工作
以提高仪器设备的综合效益
并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包括申请表、合同书、装箱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维修说明书、图纸等)
使用单位可办理长期借用手续
但一定要妥善保管好
当设备转交他人管理时
资料要随机办理接交手续
4、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逐台建立使用维修记录
由仪器管理人员随时将运行情况、使用时间、承担任务及结果、故障过程、定期检查或校验情况、功能开发情况等如实记录
并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