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烟台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烟大校字[2003]309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教学、科研及其它资产的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
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制,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教学、科研及
其它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一切物资均属国有资产。各占有、使用资产的部门必须自觉爱护,加强管
理,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防止资产的损坏和丢失,严禁私自处
置,一旦发生损坏、丢失、私自处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学校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要加强对物资管理工作的
领导和检查,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
第四条要切实做好学校资产的检验和维护工作,防止一切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五条学校要本着批评教育、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为主的精神处理损坏、丢失事故。
第六条在处理事故当中,应根据具体原因、物资性质、当事人的一贯表现及事故发生后
的态度区别对待。
第二章赔偿界定与处理原则
第七条属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经主管部门鉴定或负责人证实确认,可免于赔
偿。
(一)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以避免的。
(二) 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质量不良并接近报废程度,在按规章制度及操
作规程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 经批准试用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或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所
限,尽管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未避免的损失。
(四)由于意外事故或因客观条件的变化,且缺少事先预料的必要防护条件,经过了主观
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况的,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 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的损失。
(二) 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且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三) 凡是在使用管理中,一贯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器材,偶尔疏忽,
以致造成损失的。
(四) 因工作性质所致,需经常移动而造成易碎、易损的低值易耗品和零配件的损坏,且
所造成损失情况不严重的。
第九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按损失价值赔偿。情节严重者
要加重处罚。
(一) 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包括待报废的仪器设
备)。
(二) 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而造成的损失。
(三) 工作失职,管理不善,不负责任,擅离职守而造成的损失。
(四) 未经批准私自外借或挪作私用而造成的损失。未造成损失者,要按日收取折旧费。
(五) 明知故犯,违章操作,盲目蛮干,不懂而动,非公动用及其他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学生在实验课时,因主讲教师或实验室工作人员失职,对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交
待不清楚,而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的,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负有一定责任。
第十一条实验教师或实验室工作人员对设备和器材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已口
头或书面向有关领导提出改进建议,因领导未能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