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4
文档名称:

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docx

格式:docx   大小:62KB   页数:2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docx

上传人:cjl201801 2022/2/9 文件大小:6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
正,依法标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罚正确实施,维护
社区矫正平安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小时内向司法所报
告。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不得出
国〔境〕,不得申请办理出国〔境〕证照;持有出国〔境〕
仅供参考
仅供参考
证照的,应当主动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缴出国〔境〕证照。
第十九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按照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那么〔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变更居住地的,社区矫正人员应
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新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二十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司法行
政机关的要求,每月参加教育学****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二十一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每月参加社区效劳,时间不
少于八小时。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严格
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和?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那么
〔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社区矫正信
息化核查规定,持有的定位不得设置呼叫转移、人机别
离、恶意关机和欠费或交给他人使用等。
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按月进行,月度考
核结果分为合格、根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考核结果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外,应当在司法所办公场所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当月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完成教育学****和社区效劳任务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社区矫正人员当月遵守法律法规,但违反监督管理、教育学****社区效劳规定,未受到警告或治安管理处分的,考
仅供参考
仅供参考
核结果为根本合格。
社区矫正人员当月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教育学****社区效劳规定,受到警告或治安管理处分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三章分类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考核情况对
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
管理等级分为严格管理和普通管理两类。
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人员自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登
记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接受严格管理。
三个月期满后,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风险评估结果和监督管理期间考核情况,经合议后提由确定其管理等级的建议,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合议人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小组等有关人员三人以上组成,人民检察院基层检察室等可派员列席,司法所合议意见应当保存。
仅供参考
仅供参考
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连续三个月月度考核结果
均为合格的,可以调整或维持为普通管理等级。
社区矫正人员经评估确认再犯罪风险较大的,或者三个月内月度考核结果由现两次根本合格的,或者一次不合格的,应当调整或维持为严格管理等级。
第二十九条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等
级,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处遇。
〔一〕严格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每周报告一次、
每半月当面报告一次,一般不得请假外由。
〔二〕普通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每半月报告一次、每月当面报告一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指定每次报告、当面报
告的具体日期,并将报告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分类管理等级按每三个月调整一次。符合调整条件的,由司法所合议后提由调整等级建议,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实施;不符合调整条件,或者虽然符合调整条件但剩余矫正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按照原等级管理,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管理等级调整结果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外,应当在司法所办公场所公示,接受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等级调整结果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符合奖励条件或具有处分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证据材料包括予以奖励或处分的事实材料、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证明材料、其他有关证人证言和物证以及司法所
仅供参考
仅供参考
合议意见等。
第三十二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奖励或处分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决定相关处理意见。
给予表扬或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分案件的评议审核人员,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社区矫正和法制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提请减刑或者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提请收监执行等案件的评议审核人员,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社区矫正和法制部门负责人、居住地司法所负责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