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万国远程教育中心联系电话:010-51622827
09 大纲解读之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
楚道文
——例证:
(一)2007 年大纲:
新增《合伙企业法》、《企业所得税法》和《破产法》,在当年进行了
重点考察。
1.《合伙企业法》新增的合伙人的范围和有限合伙制度:27(有限合伙
人的特殊责任)、31(法人作为合伙人)、73 和 75(有限合伙企业)
2.《企业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和债务人财产制度:28(管理人)、29(债
务人财产制度)
3.《企业所得税法》:70。( 08 年的 19、20)
(二)2008 年大纲:
“指挥棒”作用在经济法考试中体现无疑。2008 年的大纲中删除
了对“招投标法”、“拍卖法”和“会计法”的考试内容,在考试中果然丝毫没有
涉及到。这提醒考生:在司法考试的准备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大纲确定的范围
进行准备,否则可能多做许多无用功。
年大纲:新增《反垄断法》(4 分)和《劳动合同法》(8 分),都做
了重要考察。
(1)《反垄断法》:71、72
(2)《劳动合同法》:70(无固定期限合同)和 95、96、97(劳务派遣制度)。
房地产法中的城乡规划制度:27。
大纲变化讲解:
(一)变化之一:保险法的修改
2009 年 2 月 28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于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如实告知的义务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①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
灭。②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③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
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
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 29 号楼 1
万国远程教育中心联系电话:010-51622827
(1)人身保险利益(F31)——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人身)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
人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的要求和意义(F12、31、48)
①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