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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商经知识产权法授课提纲
史越
上篇商法之一公司法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1、公司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2、公司的“三独”:财产独立,人格独立,责任独立。
3、公司的起始与终止: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注销登记
4、公司的机关与法定代表人:(1)法人机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2)法定代表
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二、公司法的五大基本制度
(一)公司资本
1、公司注册资本的涵义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
总额;
(3)股份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
额。
2、股东出资
(1)出资限额
①最低限额:3 万(普通有限公司)—10 万(一人公司)—500 万(股份公司)—3000
万(上市公司)。
②首次出资额:
:首次出资额≥20%≥最低限额。
: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
③发起人认购股份比例: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
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2)出资内容
①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
②不允许出资的内容: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业信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
财产。
③货币出资最低限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30%。
(3)出资期限
①分期缴纳:一般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分批缴纳。首
次出资外,其余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法律例外规定除外。
②一次缴清的情况:一人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
3、资本变动
①增资与减资在公司中是特别决议事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2/3 以上表决权通过。
②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实行股东自治。
③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则实行严格的限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F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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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减资生效。
4、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
第 1 种情况:不出资或出资不足
①公司成立之前——补足+违约
·有限公司: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
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按规定出资是指: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
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F28
·股份公司: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按规定出资是指: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
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
产权的转移手续)。 F84
②公司成立后——违约+补足+连带(此时违约责任是在公司成立之前产生的)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
起人承担连带责任。F94
第 2 种情况:虚假出资——违约+补足+连带责任(此时违约责任是在公司成立之前产
生的)
①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定价额的,应由交付
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F31
②股份公司成立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