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范围
本规则的范围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工作条件。
本规则使用于公司。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按《关于在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关于在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有《关于在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