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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外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集团内部财务管理,监督子公司的财务行为,规范集团外派财务人员
、按照权限对投资、融资、资金、资产、收益分配、重大担保等重大事项向集团公司报批;
4、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所在公司管理及重大经营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公司经营负责人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事项;
5、每月至少一次向集团公司集团财务总监书面报告当月的主要财务工作;
6、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财务管理职责
1、 负责组织拟订财务计划,资金预算方案,同时强化对重大投资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存贷款行为、担保、背书行为、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及应收账款等的风险管理,健全其资金管理的内部牵制制度,协助降低消耗、节约开支、完成财务计划、提高经济效益等;
2、 参与对所在公司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分析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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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组织各项财务报表和管理报表的编制和及时报送;
4、组织公司财会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
5、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 外派财务人员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检查企业的各项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有权审核企业的重要报告和财务报表、重大经济合同、不良资产处理方案、规定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提供贷款担保、债务担保、资产抵押、对外投资等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有权组织企业的经济核算、财务管理工作,有权参与财务决策等方面的工作;
(四)有权对所在单位会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五)有权向集团公司报告所在公司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财经纪律的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三章 外派财务人员的选拔及人事管理
第七条 外派财务人员的产生
外派财务人员可由集团公司直接任命,也可由集团公司在集团范围内通过竞聘的方式选拔,在无法满足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 直接任命程序
(一)根据外派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征求财务总监意见后提出初步人选,报集团总裁初审、提名;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相关规定对拟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提出聘任方案报集团董事办研究通过;
(三)董事办签发推荐文件,由集团人力资源部专函向拟任职的企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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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需要竞聘和公开招聘时,财务管理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拟定竞聘方案或招聘方案,报董事办审定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子公司对外派财务人员的任免有建议权,同时子公司具有对人员任命的上诉权,若上诉无效,必须执行。不可以用其他人员替代财务人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 派往公司发现外派的财务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时,可以书面报告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 财务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审查核实后, 按任免程序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