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集装箱运输案例
【篇一:集装箱运输案例】
2000 年,发货人中国 a 进出口公司委托 b 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 750 箱海产品从上海港出口运往印度, b 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 s 分公司代理出口。 s 分公司接受委气体的浓度得到了降低。 “德克萨斯星 ”轮于 1990 月 19 日从
锚地移至码头卸货。
32 箱乐果均被卸下。检验人员在验舱时发现第
二舱舱底约有 100
平方米的糊状残留物,经鉴定系渗漏的乐果,内
含微量的环氧氯 丙烷。对环氧氯丙烷集装箱进行拆箱检验,发现货
桶的小孔盖普遍松动,大孔盖部分没拧紧;
将货桶放倒滚动,发现
桶内液体时有从大孔盖四周处外流,小孔盖也有这种现象。对乐果
进 行检验时发现:在乐果货箱卸至货物堆放处的过程中,仍有胶状
物自货桶漏出,经开箱查验,
乐果货桶在箱内均未加固,部分货桶
歪斜、变形,桶盖开启,锈蚀严重。
“德克萨斯星 ”轮因 第二舱受环
氧氯丙烷和乐果的污染,必须作洗舱清洁处理,然后重新启航。危
险货物环氧氯 丙烷、乐果及受污染的其他货物由抢险领导小组监督
指示另行处理。外运总公司为在青岛港
处理环氧氯丙烷和乐果泄漏
而产生的费用、船期损失以及在新加坡港的处理费用和货物所有
人
的索赔,总计为
元人民币、 47300
新加坡元和 617560
美元。
根据以上事实,原告外运总公司于
1990
年 12
月 22 日向青岛海事
法院对两被告提起诉
讼,诉称:齐鲁石化公司和上海化工公司未按
照《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规定
进行危险货物包装,
同时违反了提单条款第五条
“包装及标志,在装运前,托运人应妥善
包 装及准确清楚地标志货物
”,和第二十三条 “托运人装箱( 1)
若集装箱并非承运人来填 装、装箱或积载,则承运人对集装箱内货
物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对承运人造成的任何灭
失或费用,托运
人应予赔偿,只要这些灭失、损害或费用的产生由于(
a)集装箱填
装、装 箱或积载的疏忽 ”的规定,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齐
鲁石化公司和上海化工公司共
同分担原告外运总公司因积载于
“德克
萨斯星 ”轮的危险货物环氧氯丙烷和乐果泄漏而产生
的损失
元人民币、 47300 新加坡元和 617560
美元及利息。
被告齐鲁石化公司辩称:出口的环氧氯丙烷无论从货物的品质,还是从货物的包装上, 均符合买卖合同的要求,并经商品检验局和有
关主管机关检验,符合有关规定,取得了全套 出口合格证书。另外,环氧氯丙烷的渗漏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因货物在装运前取得了 整套必备的合法单证,装船后又分别取得了外运总公司签发的清
洁提单,齐鲁石化公司作为 托运人已经完满地覆行了自己的义务,
从仓库交货开始,风险和责任已由托运人转移至承运 人。外运总公司作为承运人,其主要责任为提供适航的船舶,并应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 运送、保管照料和载下所承运的货物,承运人未能做
到克尽职责,此间发生的任何损失和费 用,都应由承运人承担;除非承运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