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海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知识讲座
主讲:侯卉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
内资
—
国税发[2003]83号
国税发[2006]31号
外资
国税发[2001]142号
内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解读及其与会计差异分析
国税发[2003]83号:——
国税发[2006]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
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关于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关于开发产品预租收入的确认问题
关于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关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的税务处理问题
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
关于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务处理问题
关于开发产品成本、费用的扣除问题
关于征收管理问题
关于适用减免税政策问题
关于本通知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问题
内资房地产企业
预售收入:计入当期利润,一并计算纳税,有可能出现由于弥补亏损而不产生应纳税额的情况。
经济适用房项目:3%
省:20%
非经济适用房项目: 市:15%
县:10%
开发产品预售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的计税金额
国税发[2006]31号
=预计营业利润额
=开发产品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
-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
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不低于15%(含15%)
国税发[2003]]83号
=预计营业利润额
=预售开发产品收入× 利润率
季度和年度申报时:作为当期纳税调整增加额在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第2行和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4第36行填列,最终计入主表第14行反映。
关于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完工产品的条件(新增)
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变动)
征管规定(新增)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范围(新增)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变动)
完工产品的条件(新增)
预计计税毛利率›实际利润率企业积极结算已完工产品成本
预计计税毛利率‹实际利润率企业拖延结算已完工产品成本
完工产品的条件(新增)
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变动)
收入的性质
销售方式
收入确认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