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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亲假的法律规定
(1)基本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
业单位工作满 1 年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
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
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归侨职工居住在国外的父母已经去世,
可享受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待遇。
(2)境内探亲
①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因工作关系或职工自愿
2 年探亲一次,假期为 45 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 4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
探亲假期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
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②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按本人标准工资发给,职工配偶和未
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
在本人月标准工资 30%以内的,由本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3)境外探亲
①假期
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 年以上(含 4
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 4 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未婚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 年以上(含
4 年)一次的,给假 4 个月,3 年的给假 70 天,2 年的给假 45 天,1 年的给假
20 天。
已婚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 4 年给假
一次,假期为 40 天。
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可以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父母已经去世的台
胞职工,可以探望在台湾的亲兄弟姐妹。归侨职工和台胞职工探望亲兄弟姐妹,
每 4 年给假一次,假期 40 天,如在境内探亲 4 年一次,假期 20 天。
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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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胞职工在规定出境探亲假期内(含路程假),
其工资照发。在境外的医疗费自理。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港
澳同胞眷属职工和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
返路费,按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报销。境外路费自理。
(4)台属职工会亲假期
不能享受探亲待遇的台属职工,接待台湾亲人,可享受 37 天的会亲假。
去外地会亲的,往返途中的时间另给。假期期间工资照发,路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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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产假的法律规定
企业女职工生育时的正常产假 90 天,其中包括产前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妇女婚后符合晚育要
求(满 24 周岁以上生育者)凭一胎计划生育证,可享受优待产假 15 天。产假
期间自愿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可享受保健假 15 天。产假、优待假和保健期间工
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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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丧假的法律规定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可由本单位
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 1--3 天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职工本人
去外地料理丧假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职工在规定的丧假和路程
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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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假的法律规定
职工本人结婚可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天婚假,双方不在
一起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男女双方按晚婚要求结婚,除国
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天。职工在规定的婚假和路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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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
年休假制度是指员工每年享受的连续休假期间,在年休假期间工资照付。
年休假制度包括基本年休假和补加年休假,一般由单位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而
定。
我国《劳动法》第 45 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
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1 年 6 月 15 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
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务类人员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
两周。目前, 国务院对职工年休假尚无新规定,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