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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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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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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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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工程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代表、平台运行效劳机构和有关监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专家抽取结果表"上签字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专家抽取活动。
其他交易工程需要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的,工程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可以向平台运行效劳机构申请,平台运行效劳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专家抽取效劳。
第十四条省有关行政监视管理部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视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分工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视专家抽取和评标、评审活动,受理投诉,依法查处专家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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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专家的日常考核和信用管理;
〔三〕负责对专家进展相关培训。
第十五条平台运行效劳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各类工程提供专家抽取效劳;
〔二〕保管专家抽取工作的有关资料;
〔三〕严格遵守专家抽取工作的规定;
〔四〕依法承受监视管理。
第四章专家管理
第十六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二〕依据交易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依法对交易要约文件进展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获取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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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客观公正地进展评标、评审,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当责任;
〔三〕对应当否决的交易要约文件,依法提出否决意见;
〔四〕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五〕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的答复;
〔六〕不得向工程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征询确定竞得人的意向,或者承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的要求;
〔七〕不得私下接触竞争主体,不得收受其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八〕不得暗示或者诱导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承受竞争主体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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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透露评标、评审过程中获得并应当的各种信息;
〔十〕及时报送个人变更信息;
〔十一〕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前款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给商、竞买人等。
第十八条专家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已承受邀请,因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当及时请假;
〔二〕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三〕不得委托他人或承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四〕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前,应按要求提交明、存放通讯工具;
〔五〕不得擅离职守;
〔六〕不得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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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
〔八〕不得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评标、评审区域;
〔九〕不得有其他影响评标、评审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省开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监视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专家培训和考核制度,组织开展专家培训、考核工作。
专家聘期每届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不再聘用:
〔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资深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因安康或者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
〔三〕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从专家库中予以清退:
〔一〕不按规定参加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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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证书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刑事处分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省开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监视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专家信用管理制度,及时更新专家的根本信息以及培训、抽取、考核、奖惩等信息。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工程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的,省有关行政监视管理部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视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省开展改革委,省有关行政监视管理部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