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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曹杨中学附属学校学籍管理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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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曹杨中学附属学校学籍管理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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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曹杨中学附属学校学籍管理方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曹杨中学附属学校学籍管理方法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市教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章学生评价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学生评价)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的信息记录在
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形成学生电子档案。
学生成长记录以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上海市学生成长
记录册》为依据,综合素质评价以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综合
素质评价指标为依据。
区县和学校可根据本地区和本校的教育教学实际情况记录
学生成长和综合素质评价的其他信息。
学校应从多方面综合评价学生,把结果评价和过程评价、定
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反映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变化、进步。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
绩对学生排名。
第四十条(奖励)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各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
成绩、身体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
奖励可采取公开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
誉称号等形式。
凡授予各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队长"和各级“三
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
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将学生的奖励情况归入学校档案和本
人档案。
第四■一条(处分)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
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
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
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处分结论要及时告知学
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需在2个月内给予
答复。
第四十二条(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对受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处分的学生在一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学校应撤销其处分。
撤销处分的权限与给予处分的权限一致。
已撤销的处分不封存在本校,不随学生档案移交高一级学校。
不记入学生档案。
在专门学校学****的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不良行
为的,本人提出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安排回原
学校继续学****br/>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被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
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学生,学校和其家长应当互相配
合对其加以教育;对管教无效的学生,应由学生家长或学校申请,
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安排进入专门学校就读。学生进入专门学
校就读期间其学籍可保留在原校。
第四十三条(学生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 学生的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 学籍信息证明材料;
(三) 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以及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等;
(四) 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材料等;
(五) 享受资助信息;
(六) 其他材料。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系统
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
第四十四条(档案管理)
在籍学生档案由所在学校妥善保管,学生转学或在升学时,
学籍档案应当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
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学生最后学籍终止的学校应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
或按相关规定移交。学生毕业后未有去向的学生纸质档案原则上
保留在原校。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
其学籍档案移交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八章管理职责与信息安全
第四十五条(职责分工)
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本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根据市和区
学籍管理要求做好本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工作流程并向家长的
公开和告知工作。学校要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做好学生信息采集、
更新和维护工作以及学籍建立、变动和注销等操作工作并在每学
期对本校学生学籍情况和基本信息进行核对。
学校指定专门的技术人员,做好学生信息系统管理的技术维
护工作,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六条(电子学籍管理)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30日内,学校须完成小学、初中起
始年级新生信息采集、核对工作,并为每一位完成注册学籍的学
生建立电子学籍。
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学校须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各年
级学籍变动操作工作。
第四十七条(信息安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完整保留学生的全部信息,为学
生的学****经历证明等提供依据,定期对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