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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徇私枉法罪的名词解释司法认定刑法条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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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徇私枉法罪的名词解释司法认定刑法条文.docx

上传人:青青松松 2022/2/18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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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徇私枉法罪的名词解释司法认定刑法条文.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XX 年徇私枉法罪的名词解释司法认定刑法条文
徇私枉法罪的名词解释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的人不受到追诉,其行为一定与职务活动有关 ;而后者行为人
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加以告发。它与行为人是否担任职务或担任何
种职务无关。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捏造犯罪事实诬
告陷害他人,则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而只能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四、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区别
(一 )主体不同。前者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特殊主体 ;而后者为
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
构成。
(二 )犯罪手段不同。前者的包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
案活动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而后者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
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
(三 )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的包庇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
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判决生效之后,实施舞弊行为,放走罪犯使其逃脱惩
罚的,则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而后者实施包庇行为,可以在行为人犯罪
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
在判决之后实施。
五、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的区别
(一 )主体不同。前者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可以构成共犯 ;后者
主体是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四种诉讼参与人,即证人、鉴定人、记
录人和翻译人。
(二 )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上须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徇
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而后者除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具有一定的身
份,并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作伪证外,证人只是具有证人的身份,了解案
件情况的人,不要求身份条件和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前者犯罪手段
广泛,除在制造伪证、隐匿、销毁证明材料上与后者相同外,还可以在起
诉、审判过程中曲解或滥用法律条文,玩弄或违反诉讼程序,使无罪的人
受追诉、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而后者行为人只能在侦查、审判过程中作
虚假证明、作不符合事实的记录、作违背事实的鉴定、作不符合原意的翻
译。
(三 )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而
后者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人身权利。
徇私枉法罪的刑法条文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