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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办法.tx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办法
2010年02月08日 15时53分 66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招标投标”
“违法行为”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0]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广州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第三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第二章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五条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水务)、信息产业、外经贸等市、区(县级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派出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并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公告。
区(县级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按规定同时抄报市相应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负责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记录的单位,应将必须公告的行政处理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时间予以公告。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公告平台应和全市统一的公告平台保持互联互通、互认共用。
第七条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全市统一的公告平台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记录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并从技术上保证公告的违法行为记录与行政处理的相关内容一致。
第八条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十)责令限期整改;
(十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因下列行为被县级以上招标